各省、自治区建委(建设厅),直辖市建委(规委)、规划局,计划单列市建委、规划局: 现将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》印发给你们,从发布之日起执行。 附件: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,依据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》制定本细则。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、市、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。 第三条 本细则是和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》配套的具体规定,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,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规定。 第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: (一)规划文本:表达规划的意图、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,文字表达应当规范、准确、肯定、含义清楚。 (二)规划图纸: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,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,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。图纸上应标注图名、比例尺、图例、绘制时间、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。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。 (三)附件: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、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、论证规划意图、解释规划文本等。 第二章 总体规划 第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: (一)市(县)域基础资料 1、市(县)域的地形图:图纸比例为1/50000~1/200000; 2、自然条件:包括气象、水文、地貌、地质、自然灾害、生态环境等; 3、资源条件; 4、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(包括乡镇企业)状况; 5、主要城镇的分布、历史沿革、性质、人口和用地规模、经济发展水平; 6、区域基础设施状况; 7、主要风景名胜、文物古迹、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; 8、三废污染状况; 9、土地开发利用情况; 10、国民生产总值、工农业总产值、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; 11、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、发展战略、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。 (二)城市基础资料 1、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,图纸比例为1/5000_1/35000。 2、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(1)气象资料; (2)水文资料; (3)地质和地震资料,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; (4)城市历史资料: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、城址变迁、市区扩展、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; 3、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(1)经济发展资料: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、财政收入、固定资产投资、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; (2)城市人口资料: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、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,人口的年龄构成、劳动构成、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的情况等; (3)城市土地利用资料: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,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; (4)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; (5)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; (6)各类商场、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; (7)各类仓库、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; (8)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; (9)科研、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; (10)行政、社会团体、经济、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; (11)体育、文化、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。 4、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(1)住宅建筑面积、建筑质量、居住水平、居住环境质量; (2)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、用地面积、建筑面积、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; (3)市政、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,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、流向等资料; (4)园林、绿地、风景名胜、文物古迹、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; (5)人防设施、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。 5、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(1)环境监测成果资料; (2)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,城市垃圾数量、分布及处理情况; (3)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(易燃、易爆、放射、噪声、恶嗅、震动)的分布及危害情况; (4)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。 (三)必要时,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。 第六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,大、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,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: (一)文字说明 1、简述城市自然、历史、现状特点; 2、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、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、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,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; 3、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、城市性质、初步预测人口规模、用地规模; 4、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市局的初步方案; 5、对城市能源、水源、交通、基础设施、防灾、环境保护、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; 6、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。 (二)图纸 1、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:图纸比例为1/500000~1/1000000,标明相邻城镇位置、行政区划、重要交通设施、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。 2、城市现状示意图:图纸比例1/25000~1/50000,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、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。 3、城市规划示意图:图纸比例1/25000~1/50000,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,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、规划主要干道、河湖水面、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。 4、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。 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: (一)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、前言: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; 2、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; 3、市(县)域城镇发展 (1)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; (2)预测城市化水平; (3)城镇职能分工、发展规模等级、空间布局、重点发展城镇; (4)区域性交通设施、基础设施、环境保护、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; (5)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。 4、城市性质,城市规划期限,城市规划区范围,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,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。 5、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(1)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,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,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,列出用地平衡表; (2)城市各类用地布局,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,市、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; (3)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,文物古迹、历史地段、风景名胜的保护,城市风貌和特色; (4)旧区改建原则,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; (5)郊区主要乡镇企业、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,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; 6、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,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; 7、各项专业规划、内容要求详见第三章 的规定; 8、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,包括基础设施建设、土地开发投入、住宅建设等; 9、实施规划的措施。 (二)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 1、市(县)域城镇分布现状图。图纸比例为1/50000~1/200000,标明行政区划、城镇分布、交通网络、主要基础设施、主要风景旅游资源。 2、城市现状图。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1/10000或1/25000,小城市可用1/5000。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: (1)应按《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》(GBJ137_90)分类画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(以大类为主,中类为辅); (2)城市主次干道,重要对外交通,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; (3)商务中心区及市、区级中心的位置; (4)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、文物古迹、历史地段范围; (5)经济技术开发区、高新技术开发区、出口加工区、保税区等范围; (6)园林绿化系统和河、湖水面; (7)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; (8)表现风向、风速、污染系数的风玫瑰。 3、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。图纸比例同现状图,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: (1)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、界线、参数; (2)潜在地质灾害(滑坡、崩塌、溶洞、泥石流、地下采空、地面沉降及各种不良性特殊地基土等)空间分布、强度划分; (3)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,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; (4)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; (5)地下矿藏、地下文物埋藏范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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